| 第 一 章 |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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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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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名稱為台灣蝙蝠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志工組(以下簡稱本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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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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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依本會之章程及其任務所需所組成。
為推動各項蝙蝠保育及教育解說工作,並支援本會各項任務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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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章 |
組織架構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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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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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設組現行設置組長一人,進行志工管理及志工活動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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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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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目前另設有研究活動組、編輯組、資訊組及公關組等,並設有組長一員,未來將陸續設其他工作組別,志工可依本身專長或興趣,參與各組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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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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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組長需瞭解組員及其需求並與學會秘書回報工作狀況,評估組員狀況以作為續任或解除志工資格之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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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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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調內部事務,組長皆由志工擔任由所有會員志工共同票選,任期一年一任,得連選連任。組長則由組員互選,遇缺時由各組自行補選遞補之。組長若有三分之二成員連署罷免,則將於一週內改選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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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章 |
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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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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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志工需求公開招募志工,基本訓練依據志願服務法實施,另安排12小時以上蝙蝠專業課程,由國內教授、專家等學有專精之專業人才實施對於新進志工之教育訓練。完成訓練者及已成為志工者,每月安排一次相關之進階課程,志工需全程參加,無法參加者需請假並附上說明,志工每年度需參加三分之二以上之課程,參加完成任一課程訓練者需在結束後一星期內繳交心得報告至志工組長。無法完成者則無條件取消志工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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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章 |
工作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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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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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工作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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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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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應盡量配合本會各項活動之進行,每個年度至少應支援五項任務或服務四十個小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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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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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志工須於統一時間集合,並由負責人進行工作內容之解說與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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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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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裝規定:完成基礎訓練並通過初階志工訓練之志工於活動時應配戴志工證;進階訓練通過志工,本會授予正式志工證書及志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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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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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將為志工舉辦各項培訓課程,志工成員應踴躍參加,凡通過培訓 課程者將頒與能力證明,並列入年度任務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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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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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之服務本志願服務,無給付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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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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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於各次活動支援後,需書寫「工作心得」一份,由志工組審核並統 計工作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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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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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不得以本會之名義,與外界有任何利益往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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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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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期間如有行為不良、重大影響本隊之聲譽者,視情節輕重予以口頭申誡輔導、取消志工資格、不續聘或解聘等方式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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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章 |
權利、義務與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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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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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將依據志工服務時數及工作表現,每年度選出優良志工數名予以公開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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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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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成員有義務參與每年度之志工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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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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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享有優先參與本會活動之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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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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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購買本會出版品、義賣品享有志工優惠之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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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章 |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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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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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大會訂於每年年底舉行,進行年度檢討及下年度之活動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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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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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可視活動、任務所需,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前需通知本會,並於會議結束後,呈報會議報告至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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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章 |
考核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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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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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採一年一聘,每年十二月後進行年度考核,十二月底前公佈續任名單並正式頒聘,任派下年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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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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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組長每月彙整會員志工出缺勤紀錄,若有特殊事蹟與貢獻亦一併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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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 章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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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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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志工需年滿18歲以上,需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未滿十八歲者,加入志工需由家長簽名背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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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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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申請加入後,由當年度開始計算服務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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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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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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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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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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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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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本會93年12月經第一屆第一次志工大會通過。經報本會理、監事會議同意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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